|
 |
一、 市场准入和监管职责 (一)受理审批本辖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,核准跨省经营电信业务的经营许可,做好行政许可审批工作。 (二)查处非法经营电信业务的行为,维护正常的通信秩序,对违反市场经营行为的给予处罚。 (三)对取得经营许可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开展年度检查工作。 二、 电信服务质量监管职责 (一)监督检查电信业务经营者执行信息产业部服务质量标准的情况,纠正不符合规定标准的行为。 (二)要求电信业务经营者定期报告服务质量情况,对重大通信事故或对社会影响大的服务事件要及时报告。 (三)受理用户的申诉,要求电信业务经营者按规定对用户的投诉给予处理。对通信管理局转办的用户申诉,按时限处理反馈。 (四)收集、调查社会对电信服务的反映,通报各电信业务经营者的服务情况。 (五)根据《电信服务质量监督管理办法》(暂行)的规定,对违反《电信服务标准》(试行)及其他管理规定的行为给予处罚 |
|
|